泰州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場所( 以下統稱應當接受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的單位、場所)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一)醫療衛生機構 ;
(二)公共場所;
(三)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
(四)學校;
(五)校外培訓機構;
(六)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責任單位 ;
(七)餐具、飲具和公用紡織品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以下統稱消毒服務單位 )。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防治監督工作,保障傳染病防治監督管理經費。
市、縣級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教育、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廣電和旅游等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 應當接受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的單位、場所對本單位、場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負責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場所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接受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管理的單位、場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要求,落實傳染病預防、控制等緊急應對措施。
第二章 醫療衛生機構
第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制度、規范、標準等,做好傳染病防治工作,防止上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第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本單位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建立并落實相應的預防接種、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離、醫療廢物處置、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傳染病防治規章制度。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每年對工作人員進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相關制度、規范、標準等的培訓。
第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的建筑設計、診療區域空間布局、設備設施、人員配備和診療流程等,應當符合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標準和傳染病防治要求。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并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 ,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未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感染性疾病科和傳染病分診點應當標識明確,相對獨立,通風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離條件和必要的檢查治療設備、藥品和防護用品,并且規范設置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隔離控制場所。
在有權機構發布特定傳染病預警信息后 ,或者按照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要求,醫療機構應當加強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
第十條 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注意詢問病人有關的流行病學史、職業史,結合病人的主訴、病史、癥狀、體征和相關檢查等對就診的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
經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將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就診 ,同時對接診處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不具備傳染病救治能力時 ,應當及時將病人轉診到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診療 ,并將病歷資料復印件轉至相應的醫療機構。
負責患者接送、轉運的車輛,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消毒工作。
第三章 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
第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和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制訂傳染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方案,開展傳染病防控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十三條 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和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直接從事供水、管水的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公共場所經營者和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工作人員開展每日健康監測,有發熱、腹瀉等病癥以及手部創傷或者感染的人員,應當暫停工作。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 ,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衛生標準和要求,
制訂和落實污染防范措施,加強生產環節和水質檢驗的管理,確保供應的生活飲用水符合衛生標準。
第四章 學校、校外培訓機構
第十六條 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應當貫徹執行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健全傳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加強傳染病防治知識培訓,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學校、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制定應對傳染性疾病突發事件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一)實施因病缺勤缺課監測上報制度,實施追蹤登記和病愈返校證明查驗等措施 ;
(二)普通中小學校應當實施每日晨檢、健康監測,發現師生有發熱、咳嗽、皮疹、腹瀉、嘔吐和黃疸等癥狀的及時登記并報告;
(三)各類學習和生活場所應當設置通風換氣設施,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四)每年應當至少開展一次傳染病預防控制健康教育活動;
(五 )發生傳染病病例或者疫情時應當根據預案及時處置并報告。
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前款第(三)(四)(五)項的規定開展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第五章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
第十九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配備符合要求的衛生設施,定期檢查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傳染病傳播隱患。
第二十條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衛生標準和要求定期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衛生檢測。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衛生質量和管理應當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一條 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 ,可能經空氣傳播疾病的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責任單位應當立即關閉相關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并按規范要求進行消毒處理,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六章 消毒服務單位
第二十二條 消毒服務單位的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場所周圍環境清潔,三十米范圍內無污水坑塘、畜禽養殖場、旱廁、露天糞坑等污染源 ;
(二)場所面積與生產規模相適應,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清洗消毒包裝場所使用面積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 ,生產車間凈高不得低于三米;
(三)待清洗消毒物品存放區、清洗消毒區、已消毒物品整理存放區應當分開設置,生產工序應當做到潔污分開,公共場所用紡織品和醫療機構用紡織品的清洗消毒場所應當分開設置 ,醫用織物污染區和清潔區應當設置完全隔離屏障,防止交叉污染;
(四)生產用水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和消毒設施設備符合相關標準和要求 ;
(五)設置從業人員更衣室,更衣室應當配備洗手、消毒和更衣設施。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在包裝間入口處應當設置二次更衣室;
(六 )配備與經營規模和清洗消毒物品種類相適應的專用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
(七)配備通風、防潮、防塵、防鼠、防蟲、空氣消毒等設施;
(八)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密閉專用的運輸車輛;(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設置檢驗室;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三條 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開展每日健康監測,有發熱、腹瀉等病癥以及手部創傷或者感染的人員,應當暫停工作。
第二十四條 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消毒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生產管理制度,制訂生產操作規程,規范開展清洗消毒工作;
(二)按照清洗、消毒、保潔流程實行分區管理,不得出現逆行或者交叉;
(三)公用紡織品應當根據污染性質、程度和使用對象進行分類清洗、消毒。對可能受到傳染病病原污染的紡織品應當先消毒后清洗 ;
(四)污染公用紡織品和潔凈公用紡織品運輸中不得混裝、包布應當區分使用;醫療機構用紡織品與公共場所用紡織品的運輸車輛不得混裝、混運 ;
(五 清洗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檢測結果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醫療機構未建立并落實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學校開展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違反本辦法第十七
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責任單位未按要求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未開展衛生檢測、或者監督抽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消毒服務單位衛生設施和條件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消毒服務單位提供消毒服務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場所,是指人群經常聚集、供公眾使用或者服務于公眾的活動場所。包括∶賓館、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商場(店)、書店、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場所。
(二)學校,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公辦和民辦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高等學校。
(三 )校外培訓機構,是指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校外培訓機構。
(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是指為使房間或密閉空間空氣溫度、濕度、潔凈度和氣流速度等參數達到設定要求而對空氣進行集中處理、輸送、分配的所有設備、管道及附件、儀器儀表的總和,包括全空氣空調系統和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兩種類型。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責任單位,是指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專業管理單位、或者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使用單位。包括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經營性或公益性公共場所,公用事業及金融機構的經營場所,行政辦公樓、商務寫字樓等建筑。
(六)公用紡織品,是指公共場所和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的、與人體直接接觸的各類紡織品,如毛巾、床單、被枕套、浴巾等。
(七)公用紡織品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務的條件和能力 ,能夠為公共場所、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可能被污染的公用紡織品進行集中清洗消毒服務的機構或者單位。
(八)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務的條件和能力,能夠為餐飲服務者提供餐具、飲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務的機構或者單位。